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代理記賬工作內容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3個相關介紹代理記賬工作內容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請問代理記賬主要工作有哪些內容???
(1)建帳;
(2)簽訂國地稅委托扣稅協議書;
(3)會計記帳(含整理原始憑證,裝訂會計憑證/帳薄)
(4)納稅申報;
(5)稅務相關事項(國地稅報到,發票使用審批);
(6)代理甲方參加各種稅務會議,協助甲方接受稅務檢查;
(7)帳簿憑證保管等等
代理記賬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代理記賬就是由有關部門比準的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報告;定期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定期向稅務機構提供稅務資料等。
擴展資料:
代理記賬的定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賬是什么意思?
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賬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記賬的必要性
一個單位是否選擇“代理記賬”取決于該單位是否具備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條件,這應該由各單位根據自身會計業務的需要自主決定。一般而言,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程度、經營管理的要求等,是決定單位是否配備專職會計人員的主要因素。單位規模大、經濟業務多、財務收支量大、在經營管理上要求高的單位,一般應該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效率和會計信息的質量。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具備資質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需要明確指出的是,一個單位是否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應該由單位自行決定,但建賬則是強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賬的最終核定權歸行政主管機關。
代理記賬機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代理記賬工作內容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代理記賬工作內容的3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