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化經濟建設體系的理解和內容?
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主要內容有:
一、完善宏觀調控結構。為了更好地發展經濟,應充分發揮政府調控作用,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以及有效的行業政策,并加強市場功能,實施科學化、嚴格化的環境保護政策,建立健全應對外部不確定性等宏觀經濟政策。
二、合理配置資源。依靠科學技術,建立有效的資源配置機制,確保社會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實現資源的高效配置,提高社會資源的生產力。
三、注重技術創新和產業結構改革。要推進社會科技進步,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加大研究開發投入,推進技術創新,推進企業技術改造,改善技術質量,促進產業升級,創新體制機制和供給體系,改善產業結構,實現產業結構和科技進步之間的協調發展。
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教育、醫療、交通、通信、環境等方面的基礎設施,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維護公平、促進彼此間的合作共贏。
五、拓展新興產業。為促進經濟發展,要拓展新興產業,如智能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積極發展新能源和綠色能源,把握新興產業發展趨勢,引領經濟新時期。
拓展知識: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是實現經濟發展的關鍵,同時也是構建平衡、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其中,要強調的是重視發展的內生動力,即把發展的源頭放至企業,加快企業創新能力的培育,努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的活力;加強學科基礎的研究性建設,把學科建設作為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的基礎,通過科技投入增強企業競爭力;以及積極營造良好的投融資環境,充分發揮財政政策、貸款政策、稅收政策等方面的作用,給予企業更多的支持,促進經濟發展。
立法法修改的6個亮點?
亮點1: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修改后的立法法依法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明確地方立法權的邊界,規定設區的市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這一修改意味著具有地方立法權的市實現擴圍。
亮點2: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修改后的立法法將“稅收”專設一項作為第六項,明確“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這意味著今后政府收什么稅,向誰收,收多少,怎么收等問題,都要通過人大立法決定。
亮點3:規范部門規章權限
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亮點4: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事項的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亮點5: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將提高立法質量明確為立法的一項基本要求;規定建立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法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等制度;健全審議和表決機制。
亮點6:加強備案審查
修改后的立法法規定,全國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可以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如何讓法律真正有效地體現公意,凝聚良好的公平正義價值,并通過執法和司法實現一個超大型國家的善治,是新時期立法秩序戰略調整的關鍵。